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一起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件引发热议。在案号为(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的4143万元“家族信托资产”当作存款强制执行。
为何该案件会引起热议?什么情况下家族信托会被“击穿”?界面新闻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发现,仅以执行裁定书内容并不能直接断定为家族信托案件。假如为家族信托的话,该案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潜在原因仍有多种可能。家族信托在国内仍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本案有何启示?
4143万元资产被强执
引发热议的案件源于一则执行裁定书。
界面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根据案号为(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该案件始于一桩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崔亦某因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继续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7012.14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被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情况。
执行裁定书记载:“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43.51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合计46913752.6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这笔超过4143万元的资金成为本次执行中最关键的财产来源,由此在财富管理圈引发家族信托被“击穿”的热议。
并不一定是家族信托
界面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查阅(2023)苏0602执6286号的关联刑事案件案号(2023)苏06刑终168号,无该案判决文书公开。因此,目前内容仅限于前述执行裁定书描述内容。
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仅以目前公开内容而言,无法直接断定为狭义的家族信托案件,因为裁定书的原文为“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也有可能是基金等。
界面新闻查阅中国基金业协会发现,存在备案的私募基金名字中带有“家族信托基金”字样,也有备案的私募基金名字中带有“家族信托”,无基金字样,这些产品的属性均为私募基金。
此外,一位三方财富销售人士向界面新闻介绍了此前某财富管理公司的模式:通过第三方保理公司设立“家族信托”,然后将该资产分散投资于关联公司的定融产品、A信托公司的产品等。
前述金融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根据我国《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慈善信托这类双受托人模式产品外,发起信托的只能是持牌信托公司,前述第三方保理公司发起的“家族信托”在法律上并不是信托产品,仅是产品中名字带有“家族信托”。具体会被认定成什么,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家族信托被强执有先例
此前,也有家族信托被执行的案例。
2020年,武汉中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行业震动。委托人张某以非婚生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后被胡某原配杨某以不当得利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某信托公司旗下财产信托。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冻结,遭法院驳回。但该财产信托仍对受益人私生子继续分配资产。
另有路某非法行医设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该案中,一审判决后,路某未上诉,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在某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驳回路某的异议请求。
假如本案被执行的是家族信托,界面新闻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发现,依旧有可能存在被“击穿”的理由。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潜在原因可能有二:
其一,信托资金来源不合法。分析本案执行裁定书可知,被执行人崔亦某因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扣划其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财产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为崔亦某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所以应收账款就是非法财产。
其二,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产生了混同,在执行程序中因为该违法所得下落无法查明,客观上已经无法追缴时,视情形可以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此外,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康欣曾以非法行医设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为典型案例撰文分析认为,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一是家族信托能够隔离刑事处罚,但设立时的资金来源要合法;二是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要全部可信,如果信托的资金来源由部分合法财产、部分非法财产混同设立,信托效力将可能全部无效;三是信托设立目的要合法;四是信托设立资金来源与目的合法的前提下,信托受益权明确与否会直接影响执行的可行性。
有何启示?
关于本案,多位信托律师在社交媒体发文指出,法院将信托资产直接表述为“存款”并予以扣划的做法,突破了《信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质疑声集中在程序正当性上,如果法院认为设立该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属于违法所得,涉嫌逃避债务,应首先启动信托撤销或无效确认程序,而非直接执行。
对此,界面新闻采访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他表示对于法院要先行确认信托合同无效,而后才能执行信托财产的意见,持保留意见。
魏峻军表示,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生效后,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执行,也会产生一个执行案号。在查询(2023)苏0602执6286号裁定后,清晰载明信托基金划扣金额,应当推定在刑事案件中已经有了认定。
他表示,在实务中,部分刑事案件由于涉及财产众多,在判决中不会一一载明,但是可以和审判法官、检察院进行核实。即上述家族信托基金是否属于涉刑资产。一旦确认属于涉刑资产,根据《信托法》十七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可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性。
与此同时,他也谈及有资管公司、保险公司聘请其前去讲课,不少要求夸大信托、保险权益独立性,鼓励销售人员和客户的积极性。
这种销售行为主导,反复宣讲片面的观点,他认为是“业内哗然”的主因。金融消费要走向理性,不是让法院整改,销售端培训应该跟得上客户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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